圖片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在首個全國生態日即將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月9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根據刑法修改情況,針對司法實踐中的新問題,從司法環節發力,依法嚴懲環境污染犯罪。
——調整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修改后的刑法規定,司法解釋明確,對具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棲息地、生長環境嚴重破壞等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明確環境數據造假行為的處理規則。司法解釋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實施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明確。針對實踐突出問題,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了對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行為適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處理規則,依法懲治環境領域數據造假行為,推動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
——明確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寬嚴相濟規則。司法解釋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非法排污的行為,明確為從重處罰情形,做到當嚴則嚴;另一方面,明確可以根據認罪認罰、修復生態環境、有效合規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時作從寬處理,體現恢復性司法理念,做到當寬則寬,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效果。
據介紹,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最高司法機關就環境污染犯罪第四次出臺專門司法解釋,充分體現了“兩高”依法嚴懲環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態文明建設的堅定立場。
下一步,“兩高”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嚴格貫徹執行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記者齊琪、馮家順)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