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4日電(記者王雨蕭、申鋮)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4日對外發布公告稱,為鼓勵污染防治企業的專業化、規模化發展,更好支持生態文明建設,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公告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公告執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此外,財政部、稅務總局當天對外發布公告稱,為引導企業加大設備、器具投資力度,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記者當日還獲悉,為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為繼續鼓勵創業創新,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