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3月29日電 (記者許祖華) 陜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8日通過了新修訂的《陜西省濕地保護條例》,條例旨在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保護需要,通過將濕地納入國家公園、建立自然保護區或者設立自然公園等方式,建立健全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加強濕地資源保護。
在國家級濕地公園和重要濕地允許旅游的區域開展生態旅游的,建設旅游設施、確定旅游線路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要求,減少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影響。游客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
縣級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濕地承載能力和對資源的監測評估結果,合理確定游客最大承載量并予以公布。旅游人數超過或者接近最大承載量時,應當及時發布相關信息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引導游客錯峰旅游,控制游客數量。
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這一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自然保護地建設項目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要求,嚴格項目審批,預防和控制人為活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避免對濕地生態系統和生態功能造成破壞。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指定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依法追究損害濕地生態環境單位和個人的修復責任和賠償責任。對破壞、污染濕地生態環境的行為,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