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閱讀:
·在下轄區(縣、市)全部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后,副省級城市可提出創建申請
·副省級城市及其下轄區(縣、市)創建不占當年所在省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名額指標
·副省級城市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需符合相應條件,且近3年不得出現重大生態環境問題或違規行為
來源:生態環境部網站
人民網北京2月20日電(王仁宏)近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副省級城市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工作方案》 (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從基本原則、創建范圍、申報條件、創建流程、監督管理五方面進行規劃,提出副省級城市應堅持自下而上、質量為本、鼓勵優先三項原則,統籌謀劃、認真組織下轄區(縣、市)開展生態文明示范建設,持續改善本地區生態環境質量,大力推動生態文明建設。
據悉,副省級城市及其下轄區(縣、市)創建不占當年所在省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名額指標。
《方案》明確,副省級城市的創建范圍,包括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等10個省會城市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等5個計劃單列市。
按照方案,各地申請示范區需滿足四項要求,包括副省級城市完成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建設規劃綱要的制定發布,且規劃綱要處于有效期內;下轄全部區(縣、市)達到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標準并獲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稱號;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按照國家總體部署有效開展;近3年不得出現包括在各類專項督查中存在重大生態環境問題、因違規決策或監管不力造成重大生態環境問題或引發影響較大群體性事件、未完成國家下達有關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任務等9種情況。
此外,對于已申請成功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的副省級城市,方案也在后續監督管理方面提出十二項內容,針對各類不達標情形階段性設定相應處置方案。其中,對20%及以上的下轄區(縣、市)出現生態環境質量出現下降趨勢的,群眾信訪舉報的生態環境案件未及時辦理、辦結率低的,出現生態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等九種情節之一的,生態環境部將撤銷其相應稱號。